台北市華中慈善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2012.8.10修訂)
一、 宗旨:
基於扶輪精神,透過發給獎助金或協助偏遠地區改善學校教學設備,平衡城鄉差距,鼓 勵優良學子,或國
內外重大災害緊急救援。
二、 基金來源:
1. 由2008年11月01日起捐款提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創始基金開始設立本基金。
2. 往後年度捐款。
3. 社友捐贈及募款。
三、 基金及孳息用途:
1. 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每任執行長任內僅限撥款使用上屆結餘款加任內募集基金之一半基金部位,俾使 基金永續發展。
2. 現任執行長就任內社友及募款持續發展基金規模。
四、 基金存放:
1. 基金以存款方式存放於已參加存款保險之本國金融機構。
2. 基金帳目由本社財務長保管並定期制定財務報表供基金會查閱。
五、管理執行委員會:
1. 設十三人管理委員會,由本社社友組成。
2. 社長及寶眷主委、社長當選人及下屆寶眷主委及前任社長,其餘執行委員八人先徵詢社友主動意願,再由
執行長遴選委任。
3. 委員會委員均任期一年,期間依扶輪年度起訖。
4. 社長為執行長,副執行長由社長當選人或服務計畫主委擔任。
六、基金會之職責:
1. 保管華中慈善基本本金及其孳息。
2. 作計劃及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及執行。
3. 基金之保管及孳息之撥用。
4. 關本基金會重要之事項決議。
七、委員會會議及出席:
1. 委員會年開會一次,第一次於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獎助金之金額及運用方向及員額,二次會議於次年6月
30日前檢討,聽取獎助金委員會報告獎助金運用情形。
2. 如有必要得以執行長及半數委員請求召開臨時會。
3. 開會需達委員五人為法定人數,其中需有執行長或副執行長一人出席。
八、財務報告及紀錄:
1. 獎助金委員會主委製作財務報告及登錄事項。
2. 秘書製作會議記錄。
九、其他:
本會為永久性質,如因故或結餘款不足台幣三十萬解散時,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將併 入華中社結餘款項或大會決議處理辦法。
十、生效:
本章程由台北市華中扶輪社委員會通過後於社務行政會議中提出報告,立即生效,修改時亦同。